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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4/19 10:09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已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施放天燈也列許可制範圍。
今年3月6日台中市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傷,營業場所內進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適及應否進行管理,引發國人關注。
未來傳統民俗活動施放天燈與室內明火表演採申請許可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消防法第14條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同法第41條規定,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的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法第14條之1並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許可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的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1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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