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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小孩長年在美國工作、繳稅,具華僑身分常回國探親,是否須申報海外所得,這樣算不算重複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br>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前項居住者認定條件係所得稅法針對課稅所為規定,與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無關;實務上,稽徵機關將有設有戶籍且當年度在境內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
    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或甚至免稅者,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而訂定,只有少數所得很高但繳稅過低且同時符合?海外所得≧100萬元?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四項要件,才須繳納基本稅額,不會有重複課稅的狀況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06-222311分機8037
  彙總編號:10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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