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梓官區曾小姐來電詢問:購買免稅商品所取得店家開立之免稅發票,如中獎可否兌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因購買免稅商品所取得之發票非屬上揭不能兌獎之範疇,因此該免稅發票如中獎,仍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169】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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