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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張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申報進口貨物繳納押金,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納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時,正常情況會取得「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惟若營業人進口商品時,因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乃申請先行驗放而繳納押金,此時,營業人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因僅屬押金性質,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待日後海關實際核定應納稅額時掣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出,日前有一家公司進口商品,屬先放後核,已於當月繳納押金200,000元,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而將之視為當期進項憑證,並自行以進口報單所載營業稅額62,205元申報扣抵致逃漏稅款,案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遭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業人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海關已於該收據聯特別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文字,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0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吳素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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