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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是100年股利憑單的申報期!南區國稅局除籲請營利事業記得在10126日前向國稅局辦理股利憑單申報外,同時提醒有分配屬於99年度盈餘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採用1001月修正調降後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抵稅。




   該局表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也隨著調降,依照1001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的規定,99年度以後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按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及已加徵10%營所稅者,分別由33.33%48.15%調降至20.48%33.87%,也就是說,按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及已加徵10%營所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上限為33.33%48.15%,如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上限則為20.48%33.87%,因此,營利事業如同時分配屬不同年度盈餘的話,將會出現不同的扣抵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3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200萬元,99年度盈餘100萬元),甲公司截至分配日(100715日)止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之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之盈餘為300萬元),

其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300萬元/500萬元)×20.48%】,


稅額扣抵比率必須取小31.55%適用,所以甲公司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946,500元=【300萬元×31.55%】給其股東抵稅。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申報股利憑單前,請務必詳加檢視是否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周審核 06-2298015
   彙總編號:1010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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