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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到民眾詢問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與自行申報退稅金額不符的差異原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均經稽徵機關逐項審查核對後,再辦理退補稅事宜。申報退稅與實際退稅金額產生差異原因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漏報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所得。
二、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與規定不合。
三、以給付淨額(給付總額扣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四、股利憑單所得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
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全數扣除,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超過30萬元。
六、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七、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八、夫妻所得未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
九、漏報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十、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誤為退職所得而未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如有疑問或有應更正事項,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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