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外國觀光客在國內旅遊消費只要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隨旅行行程於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購買商品記載可退稅字樣之統一發票,即可向出境機場或港口外籍旅客退稅服務台辦理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該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具有雙重國籍旅客,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卻持外籍護照申請退稅,核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不符,經海關關員否准其退稅申請,引發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首要條件即外籍旅客須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至於如何知道該旅客係持外籍護照入境?只要查閱外籍護照是否有「出境登記表」黃聯,若無黃聯表示非持該護照入境,核與規定不符,將無法獲得退稅。
  該局呼籲貼有TRS商店之營業人,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時,請主動詢問旅客是否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請於購物前事先告知旅客若非持外國護照入境即無法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相關規定,避免旅客因無法退稅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81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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