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拜國人「樂活」風盛行及政府大力提倡休閒觀光所賜,各大風景區及河岸周邊密集興建自行車步道供民眾使用,自行車出租業者亦嗅出此龐大商機,紛紛投入經營。


該局指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未經營其他營業項目(如自行車及周邊商品買賣或修理等)者,核屬小規模營業人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開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如同時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且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稽徵機關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該局呼籲消費者於該等商店消費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以維稅收。【#5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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