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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10 06-2298010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彙總編號:102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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