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該部特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俾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節省國庫經費及稽徵作業簡便。




合於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案件如下: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申報應退稅金額等於核定應退稅金額案件。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核定結果之應補或應退稅款分別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及200元以下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超過新臺幣200元,稽徵機關首次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仍須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說明,自99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起,稽徵機關將就上述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配合各批次退補稅作業時程辦理公告(每年以辦理4次公告為原則),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稽徵機關網站,公告文書並將粘貼於稽徵機關之公告欄,凡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效力。
  經稽徵機關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查詢、線上申辦或洽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核定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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