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選定或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納稅義務人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表示其受理之案件中,有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於核定後,始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經該局否准,納稅人雖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結果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另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標準扣除額核定,一旦經核定補稅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因此,納稅義務人一旦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選定經視為選定標準扣除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納稅義務人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99年5月31日申報截止,但如申報後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宜儘早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又如尚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宜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除得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外,也可避免日後被查獲補稅,還要被處以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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