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洪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一時疏忽,於101年5月1日仍使用101年3-4月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三民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如該公司分支機構於101年5月1日仍繼續使用101年3-4月份發票,並開立8張(金額計50,000元)發票予買受人後,始發現錯誤,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50,000元),以101年5-6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又如該公司係屬合併總繳之營業人,除該分支機構須自行申報上述誤用之統一發票申報書外,該總機構亦須同時申報其總機構自行申報及合併申報之申報書、繳款書。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方有上揭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

三民分局特別呼籲所有營業人,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並予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經人檢舉受罰及須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26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美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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