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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527)請配合填寫,以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機關據以核認。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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