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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於98年間以6,000萬元買入某建案A1預售屋,因基於風水考量,遂以6,6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同年復以6,500萬元再購入同一建案A2預售屋,則其購買預售屋換約行為,實際只賺取100萬元而非600萬元,其應如何申報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該君來電所詢,其以6,000萬元買入A1預售屋,嗣後以6,6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至該君復以6,500萬元買入A2預售屋,為另一交易行為,於財產處分前,尚不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424 徐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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