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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節省申報時間、人力及物力,財政部於99年12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149200號令,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提供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於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實施本服務措施。




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98年度已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99年度亦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或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已成年子女,申報全戶之所得均屬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等憑單類所得資料,採標準扣除額,無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非屬夫妻分居、無特殊抵減稅額項目,且非屬不適用本服務措施者(如於99年度結婚、離婚或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等),國稅局將於100年4月25日前,將試算稅額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等,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申報截止日前(100年5月31日前),屬繳稅之案件依試算之稅額繳款,屬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依規定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完成申報義務。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繳稅案件可於5月31日前以現金、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繳稅取款委託書於5月31日前送達國稅局或交郵局寄送;屬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於5月31日前透過網際網路確認或交郵局寄送確認書。


因本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之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通知書之內容有異議,只需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不需理會本通知書或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又納稅義務人若欲更正試算稅額通知書及其相關表單之寄送地址,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願採用本項服務措施,均可於100年3月1日至3月15日之期間,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或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本便民服務措施,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的巨大便民興革,為擴大增進本服務措施效率,對於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系統回復,真正達到「多用網路,少用馬路」的便捷性,並減少相關社會成本之浪費。【#0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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