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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等4家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該局說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店,由其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面所支付予房東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交付該服飾店。

 

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惟該服飾店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罰不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法並無違誤。惟該服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就經營模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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