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惟如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按所得人身分別於期限內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至於給付屬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如未達起扣點則免予扣繳,惟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列單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舉例,A君於98年就職於甲公司,薪資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並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甲公司於99年11月15日給付A君68,000元薪資所得時,依9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則給付A君該所得時免予扣繳。另甲公司員工B君每月薪資30,000元,其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應扣繳稅額1,800元,因未超過2,000元,故免予扣繳。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所得時,免予扣繳,以避免扣繳後納稅義務人須於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因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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