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轉列,或在負債中匿列收入,致短報所得者,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業收入8,000多萬元,卻將其中2,000多萬元列報為預收貨款,致漏報所得額240多萬元,國稅局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多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商品之安裝工程落後致延後入帳,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預收貨款揭露於損益表中,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

 

經國稅局復查結果,認定甲公司無法提示銷貨合約書、安裝及驗收證明等資料供核,且甲公司為買賣業,95年度所銷售商品已交貨,交易已完成,銷貨收入應列為95年度之營業收入,甲公司卻列報為預收款,核屬負債中匿列收入,除補徵稅款60多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該案因甲公司未繼續提起訴願已告確定。


  南區國稅局呼籲,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收入歸屬年度,以免申報錯誤而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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