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依修正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8條規定,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請營業人配合辦理。


  南區國稅局說,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性能,為使相關憑證保存完整,除修正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特規定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請先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並熟悉正確操作方式,以免屆時未能依規定列印相關報表情事。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10140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