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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曾有本市納稅人林小姐親自帶著接獲退稅的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到該局,要求更改支票的有效日期,以便能夠兌領退稅款。惟經查看後發現並未超過有效期限,係納稅人誤將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所致。因此,該局特別就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提出說明,以免納稅人因誤解而白跑一趟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在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與退稅專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有效日期的記載方式是不同的。

 

退稅憑單係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針對未採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之退稅方式,現行退稅計分3批次,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年○月○日止」字樣,有效期間都是在該局寄出後至憑單所載之日期止,通常該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

 

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記載填發日期,在背面持票人注意事項則填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之字樣,故其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國稅局同時呼籲:收到該局寄出的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時,除先查看憑單或支票正面、背面的說明外,亦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以避免因逾期或遺失尚須展延或申請補發等繁複手續!徒增雙方困擾。【#4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賴傳忠
聯絡電話:7256600 分機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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