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該分局特作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3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同法第11、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計程車業係屬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之規定分業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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