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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本局接獲民眾檢舉○○公司對外招考員工,報考人數眾多,惟所收取之報名費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明定。
次按「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為財政部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函所明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前揭法令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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