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誤計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如下:



一、ICA帳戶期初餘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ICA 帳戶具有延續性,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不同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並予釐正。



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分配日以後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




三、誤將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入ICA帳戶。



四、接獲退稅款漏未自當年度ICA帳戶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ICA帳戶中減除,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五、誤將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計入ICA帳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