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9-10月份期起之統一發票,應依財政部修正後之文字印製。


該局說明,

 

財政部於99年4月13日發布修正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格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財政部印刷廠印製之各類統一發票收執聯正面及背面附載之文字;統一規範為下列4項:


一、檢舉不法逃漏稅,請寫真實姓名地址,寄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國稅局全國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三、檢舉貪瀆不法信箱:台北郵政5-75號信箱
四、查詢中獎號碼網址:http://www.dot.gov.tw


該局指出,財政部印刷廠印製之各類統一發票收執聯背面附載之服務信箱及電話號碼,依臺北市、臺灣省及高雄市,區分為3種版本,為提供買受人正確聯絡資料,並利各地區國稅局互為調撥統一發票,財政部修正並統一各類統一發票收執聯正面及背面附載文字。
該局提醒,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印製99年9-10月份期起之統一發票時請配合辦理;另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庫存量使用完畢後請配合辦理;至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因考量其正面須載明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且列印空間有限,仍維持現行版本。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