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通稱居住者),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外籍人士於離境前依我國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本年度起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供「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外籍人士可於下載安裝後,利用申報軟體核算稅額並列印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的媒體申報檔案於離境前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利用媒體辦理離境申報時仍需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證明文件,且申報系統列印的結算申報書不得塗改,如需要變更內容,應使用申報系統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媒體申報檔案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的情形。
【#354】
新聞稿提供單位:電作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張中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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