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營利事業單位電話詢問:銷貨時附贈商品,發票應如何開立?附贈商品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其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廣告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物品,於列報前揭費用時,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並妥善保存憑證、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相關資料,憑以認定以免嗣後遭剔除而補稅。【#35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雅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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