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兩稅合制是從八十七年開始實施,依照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例如:實施兩稅合一後,甲公司繳納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五○萬元,稅後盈餘七五○萬元,甲公司於繳納所得稅後分配該七五○萬元盈餘,則二五○萬元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假設該公司共有股東十人,每入股權問十分之一,每一股東獲配七十五萬元股利(即為股利淨額)時,可併同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為二十五萬元,其應申報的股利總額即為一○○萬元。


如股東適用的邊際稅率為四○%,應納稅額為四○萬元,可扣抵稅額為二十五萬元,故股東僅需再補繳十五萬元;如股東適用的邊際稅率為二十一%,應納稅額為二十一萬元,可扣抵稅額為二十五萬元,故股東尚可獲得退稅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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