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會計事項,皆由會計人員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據實記載。從分錄、過帳、試算、調整、結帳、編表6個程序,形成一個會計循環,亦為會計人員每年週而復始的工作。

其中分錄、過帳、試算為平時之工作;調整、結帳、編表則為會計年度終了之工作。

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稱「帳載結算金額」為營利事業總分類帳結帳後損益科目之金額,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所產生之金額。

而「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係以帳載結算金額為準,再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作「帳外調整」並據以計算所得額、應納稅額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會計年度終了後,不論是會計人員自行調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國稅局查核人員之抽查,皆依相同的法令規定,進行查核及稅上調整工作,其目的在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基此,各項查核除發現會計錯誤需更正外,尚不致影響公司當年度之帳載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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