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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高雄市民郭先生問到,其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知如何計算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飾行,每3個月1期營業稅4,500元,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732-11,98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


【#266】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錦燕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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