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月又是公司股東會旺季,雖然部分公司選擇股東會不發放紀念品,但仍有公司會準備紀念品,感謝股東支持。據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股東常會後提供股東便餐或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按相關函令規定,其取得合法憑證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營業人切勿將該進項稅額提出扣抵,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遭追補本稅外並將被處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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