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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關係到出售股票時,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然股票股利之成本究係依面額10元認定或僅註記股數增加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4年度以每股20元買進國內乙公司股票100萬股,投資成本2,000萬元,於97年度獲配乙公司股票股利25萬股,經重新計算後,每股成本變更為 16元【2,000萬/(100萬+25萬)=16】,當甲公司於98年度以每股25元出售該股票50萬股,則有證券交易所得450萬元【50萬*(25-16)=450萬】;若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0元,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為250萬元(0+450萬-免稅額200萬=250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有獲配國內股票股利,於出售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須注意稅法新舊規定不同,以免遭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98034
彙總編號:99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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