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1 條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所謂「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包括自然人、政府機關、銀行保險業或小規模營業人等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的單位或營業人,其購入車輛時已經負擔營業稅,而且該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但是該購入車輛於銷售時沒有辦法開立發票給中古車商或營業人,導致中古車商或營業人於購進中古車實無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申報,而再出售中古車時還得再課一次營業稅,那就變成一部車課徵兩次營業稅,有重複課稅之情形。



這條法令增訂是為了解決中古車的問題,買中古車的人都知道中古車商取得私人出售的中古車於出售時都不開發票,直接用原車主名義讓渡給新買受人。因為原車主出售中古車財產交易不會有所得,中古車商就這樣逃漏掉價差不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也是稅法設計不當導致的後果。


 


請注意: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其進項稅額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之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所以本條文不適用。


例:甲公司於96年購入3輛舊乘人小汽車(中古車),購入金額:A車為105,000元、B車為210,000元、C車為315,000元,進項金額分別為100,000元、200,000元及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0,000元及15,000元,於973月銷售A車及B車,銷售額:A車為160,000元、B車為280,000元,銷項稅額分別為8,000元、14,000元,該公司申報97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5,000元(5,000元+10,000元)。C車於975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7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元(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15,000元,總額比較取小)。



文自: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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