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8年2月25日邀集財政部賦稅署、財稅資料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召開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會議;

 

會中決議98年5月份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者,應於申報期間(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提出申請;最長可展延3個月,即展延至98年9月1日繳納;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另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亦可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符合條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該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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