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鑑於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考試院爰聲請釋憲。

 

司法院今日(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98年2月20日起將不得再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指出,上開司法院解釋公布後,原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其權益不受影響,該部將儘速就後續細節研擬因應措施,俟確定後立即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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