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


自100年1月1日起,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2月1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99年度年終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分別為5萬及7萬。甲君領取之年終獎金5萬,因未達68,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之年終獎金7萬,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對於前揭規定若仍有疑義,請逕洽扣繳單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青透 的頭像
    青透

    青透的部落格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