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沒有彌補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前,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如果公司未依照規定,就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將會使各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及可扣抵稅額產生錯誤,以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產生。


  該局查獲,某一公司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列示累積虧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96年度稅後盈餘860萬元,該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就將96年度稅後盈餘860萬元全數分派股息,於是發函輔導該公司自行申請更正相關申報及分配資料(包括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及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等)。又該公司是因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的可分配數,以致於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如已依稽徵機關通知申請更正或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及加計利息,就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的情形,稽徵機關不會按超額分配的金額予以處罰。但如果公司不申請更正或自動補繳時,因沒有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稽徵機關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注意,在辦理盈餘分配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先行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若未依公司法規定,先行彌補虧損逕以稅後盈餘分派股息及紅利情形,應儘快辦理相關更正事宜,以免影響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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