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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財政部研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營運成本,該部參考德國及南韓之立法例,修正營業稅法增訂上開退還營業稅之機制,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於1年內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短暫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額,達一定金額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則不得適用上開退稅規定。此一修正草案實施後,將可使我國營業人於互惠之對方國家從事相同活動所支付加值型營業稅亦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指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與其他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之稅率相較明顯偏低,且我國廠商每年赴外國參加展覽家數亦大幅領先各該國廠商來臺參加展覽家數,基於互惠原則提供退稅機制,我國廠商於該外國繳納之高額營業稅將可申請退還,金額應屬可觀,可減輕我國廠商開發國際市場之成本,亦可吸引外國廠商來臺從事參加展覽等活動,帶動國內展場、旅宿、餐飲、交通、行銷廣告等周邊產業之發展,營造更佳經商環境。


  財政部表示,此ㄧ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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