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而給付之違約金、買賣契約因一方放棄承買而被沒收之定金、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等,皆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給付人係屬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收件至99年2月1日截止,請儘速如期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扣繳申報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青透 的頭像
    青透

    青透的部落格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