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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今天作出最新的662號釋憲案,認為目前在監所的受刑人,只要犯的罪都在6個月以下,就算合併執行要坐6個月以上的牢,也可以用繳罰金的方式代替刑責,因此全台將有1802名受刑人受惠,只要親屬幫忙繳罰金就可提前出獄。
大法官認為,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犯了許多案件,但罪都在6個月以下,現行有許多法官判定不能以繳罰金的方式代替刑責,違反人權,有違憲之虞,因此宣布,這項規定就從今天開始失效。
但法務部對於這項決議,認為應該給予緩衝而感到遺憾,目前各監所也將符合規定的受刑人造冊交給檢方,一但檢方認為受刑人沒有因為其他案件在調查,將等受刑人家屬繳了罰金之後,開釋票讓監所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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