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5/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原依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已換領記帳士證書者,經司法院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而喪失記帳士資格,回復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分,業經財政部98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2490號函重新配賦登錄字號,國稅局已重新印製新的登錄執業證明書,近期將寄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以利繼續執業。


國稅局說明,本次回復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照片的來源係運用財政部賦稅署原保管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原卷所附之照片,國稅局重新加蓋鋼印後,將以雙掛號郵寄送達,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若未收到或無法收件者,請向該局資料科洽詢。另依98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2490號函規定,免收取證明書費。


國稅局指出,本次重換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證明書,回復原該身分,如原登錄執業事項有變更者,必須辦理變更登錄。為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了解有關扣繳單位名稱變更及注意事項,該局已另印製該注意事項說明資料,併隨新證明書寄發,盼妥善運用,以免因不符規定發生爭議,影響業務承攬。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證號業已於98年3月25日公布於該局網站(路徑:http//www.ntak.gov.tw/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訊,可為查詢運用。該局呼籲,自本(98)年度起,受託代理承辦各項稅務申辦案件時,即應以新證號確實填報各項代理人登錄資料。【#18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