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將於98年5月1日起受理申報,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者,應於申報期限98年6月1日前提出申請,最長可展延3個月,至98年9月1日再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為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並紓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壓力,符合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款條件者可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 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二、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亦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稅稅款者可採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申請


一、線上申辦: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請。


二、臨櫃或郵寄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符合前揭條件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但本年度已申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申報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可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即98年6月1日)提出「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延期繳稅申請,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於核准延期繳納期間內繳納,免加徵任何滯納金及利息,惟僅可以現金或支票赴代收稅款金融機關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該局呼籲,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把握時間於結算申報期限98年6月1日前提出延繳申請,且記得於核准延期期限內繳納稅款,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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