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5月22日以前婚姻已有效成立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按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及第09600064121號令公布修正民法第982條及親屬篇施行細則第 4條之1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惟民法修正公布生效前(97年5月22日以前),具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即已符合及具備結婚成立要件,並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必要。


該局指出,於登記婚規定施行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雖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於登記婚制度施行後仍為有效。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之次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如未合併申報,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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