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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4

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即單位負責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稅法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連鎖超商加盟店於年初以12紙每張6萬元非即期支票給付一整年租金,負責人誤以為非以現金給付及支票未到期,乃未按10﹪租金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除限期責令加盟店負責人補繳及補報每月應扣未扣6千元所得稅外,並處以應扣未扣所得稅額一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自95年9月1日起不論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是否同年度,均應由營利事業團體負責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而個人之所得人也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屆期若未兌現,則待實際獲清償時列為收取年度所得。

 

至於95年9月1日前已交付支票者,則應視該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是否屬同一年度,分別於支票交付日扣繳所得稅款,或於次年支票發票日列報免扣繳憑單,例如94年1月1日以3張支票(發票日年度分別爲94、95及96年度)交付94、95及96年租金給境內居住者房東(每年72萬元),應於94年1月1日扣繳所得稅款7萬2仟元,95、96年租金則於支票發票日之年度列報免扣繳憑單即可,不用扣繳稅款。但若97年度1月1日亦同樣交付3張72萬元支票(發票日年度分別爲97、98及99年)給付3年租金時,則應於每張支票所載發票日按規定扣繳率扣繳7萬2仟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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