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至,各公司也將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其年度之歸屬,會影響公司損益計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所得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若此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則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某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列報薪資支出較上期增加2千萬元,經查其中1千2百萬元係列報鉅額應付員工年終獎金,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在年度決算前依公司章程、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給付標準相關證明,故該年度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依法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發放員工年終獎金時,涉及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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