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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日子,有人在網路上倡議,要除現行票據法上的本票制度,所持理由目前正金融交易用作支付金錢工具像信用卡、金融支付寶等等。誰還在使用本票?只有那些壊事作盡的歹徒,深怕受到控制被害人,事後反悔不拿答應交的錢出來,便使用脅迫手段,要害人簽發巨額本票,本票到手後才走人。所以本票目前己淪為歹徒犯罪獲不法財物的工具。本票既然一無是處,不如廢了它算了,話雖然這樣說,本票的存在,還是有它好處!只是使用的人不多而己。目前公家機關招標或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都會要求參與投標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如果金額數目很大,一大堆鈔票搬來搬去,那就太麻煩了!所以有的人先把錢存進銀行裡,然後付給銀行少許手續請銀行開具一紙本票。因為發票人是銀行,收受本票的人不怕拿不到錢。所以只要信用好,本票就可以等同現金一樣在市流通使用。

至所說有歹徒迫人簽發巨額本票則時有所聞,報上最近一次報導是本年一月間,一位在建築界頗具聲譽的廖姓建商,他有早起在自宅門前運動的習慣,天一大跟往常一樣專心在家門口作他的運動,冷不防有人在他的背後,將一個黑頭套往他的頭上一套,便什麼都看不見了,只覺得被人用拉與拖的方式上了一輛汔車,車停後又將他拉進一間屋子內就向他要一億元,否則不放他走。他只好說,他的家當都投資在不動產上,不賣房子那有現金可給。那些徒雖然用盡各種方法、仍逼不出錢來!最後只能逼他簽具每張面額新台幣二千萬元的本票五張共一億元的本票,徒在逼廖姓建商簽署本票的時候,然將黑頭套往上拉一些,讓他一小方塊空白處上簽名被脅下也只好名簽下,歹徒這才將人放回。

廖姓建商脫困回到家中以後,除了將經過情形報警以外,一直苦思如何應付歹徒持本票要錢,但到目前為止,並未有人持他的本票出面要錢,這可能與姓建商報警,警方介入調後,查出其中三名歹徒姓名,案件移送察官偵辦。這裡暫不提那些逼人簽發本票的歹徒刑事責任。先來說明本票發票人的民事責任問題:本票的法律依據是現行的票據法。這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所以除了法條所提的票據以外,其用文字寫在紙上的字據,只能稱作憑據不能說是票據。除非在製作本票照著據法一百二所規定的本票應事項一字不漏照寫不誤。本票便有效本票必需要記載事項,依法條的規定共有八款之多;第一:要表這字據本票文字。一張字據用文字來表達所它的意變化多端,但條文己訂明為本票」,便不可用其他文字來取代。第二:要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既可替代現金在市面上流行,票據上必需有金額的記載,若漏未記載,其他部分己具備本票的要件,如果被持票人填上一個大數字,打起官司來,有理也說清。所以本票的發票人關於此點要特別小心。至於其餘三至八款除第四款無條件擔任支付的要件必須要記載外款票據法都規定有未記載時一定的法律效果,像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便是例子。目前坊間各文具店大都有印的空白本票出售,本票的要件都己印妥,買來後只要分別填上必要文字,發票手續即告完成。由於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票據,當持票人提出票時,發票人應該二話不說立即付為什麼廖姓建商交付本票後,那些歹徒竟遲遲不出面要求將本票兌現?般亨有真正本票的持票人,對本票發票行使追索權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一種簡的求償方法,那就是不必提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直接提出本票,請求法院裁定後即可強制執行這些持有本票的人捨這簡便程序而不為,顯然心中有所顧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因為案件到了法院,不問是請求法院裁定或者是請求判決,法院都會給被告一定抗辯的權利,這時候的被告也就是本票的發票人自會將本票係被脅迫的情形和盤說出。而票據法十四第一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這些歹徒自知與被害人之間,並沒有票據債務關係,他們手中握有本票,完全是用恐嚇脅迫被害人開具的依上述法條,是不能亨有票據上的權利,深恐一旦利用法律出面討取.必須要用的姓名,如此一來,豈非自暴刑案身分,兩害相權,只好任由本票成為廢紙!

備註: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86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來源:https://www.moj.gov.tw/lp-29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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