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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該房地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前揭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之合計數:
一、房地及抵押未償債務餘額由同一繼承人繼承。
二、需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三、前揭未償債務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
四、未償債務餘額大於繼承時房地現值總合。
該所指出,該釋令係整體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負擔,因繼承人繼承該房地併同繼承未償債務,倘未償債務大於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屬其因繼承該房地而產生之額外負擔,繼承人嗣後出售該房地,無論屬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計算之交易所得,前揭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新、舊制財交所得計算釋例各1則詳附件),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5
更新日期:109-09-23
1釋例一:
舊制財產交易Q、A君99年繼承其父90年購入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600萬元,A君109年以1,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時(未劃分房地各別價格;必要費用為0;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房地現值400萬元),係適用舊制規定,如何計算房屋之課稅所得?
A、房地交易所得=售價1,0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 萬元=700 萬元
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 萬元=300 萬元
應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700 萬元-額外負擔300萬元)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出售時房地現值400萬元=100 萬元
釋例二:
新制房地合一Q、B君107年繼承其父105年購入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600萬元,B君109年以1,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時(必要費用為0;107 年至109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何計算房地之課稅所得?
A、房地交易所得=售價1,0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 萬元=700 萬元
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 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 萬元=300 萬元
應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700 萬元-額外負擔3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 萬元=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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