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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最近為長輩辦理後事,實際喪葬費支出金額大於遺產稅規定之扣除額123萬元,詢問國稅局可否按實際支出單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採定額扣除,故不得再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發布日期:110-10-10 更新日期: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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