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吳先生在今(110)年6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吳先生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計算結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會較有利,吳先生詢問是否可改採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案件,必須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才能改採列舉扣除方式,否則,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吳先生,如要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國稅局核定前辦理更正申請。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6 更新日期:2021-08-06 點閱次數: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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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收到國稅局核發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繳納期限還沒到,就先放著,結果事情一忙,就忘記繳納,等到想起來時,稅單已過期了,於是詢問國稅局該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此時將由金融機構依法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要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費用得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徒增繳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9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6 更新日期:2021-08-06 點閱次數: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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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具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清。
       該局說明,上開稅款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即順延至該日之次日,適逢星期六者,即順延至次星期一(註:如該次日或次星期一仍為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者,則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即順延至110年7月12日;又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10月10日(註: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隔日(11日)因補假仍為休息日,故繳納期限應順延至110年10月12日。
       該局指出,前述休息日尚包含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之放假日。如當月10日為調整放假日,扣繳義務人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其繳納期限即順延至調整放假日之次一上班日;又如當月10日雖適逢星期六,惟配合政府政策經公告為上班日,即非屬休息日,扣繳義務人於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仍應於當月10日前依限繳納,並無繳納期限順延之適用。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代扣稅款之繳納期限,並確實依限繳納所扣稅款;未依限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1%之滯納金,各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如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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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於108年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惟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出售其受贈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所移轉持分補徵?
該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倘受贈人之一欲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該受贈人可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或已就出售部分依法分割,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針對民眾的問題,其子受贈農地部分,該農地如已依法分割或提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國稅局將僅就其子所移轉持分追繳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發布日期:110-08-04 更新日期:1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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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目前已進入倒數階段,申請截止日是今(110)年8月14日,請把握最後時間。
該局提醒,符合條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如要適用資金專法,應於今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向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及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才能享有優惠稅率10%。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匯回,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為1個月。
該局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個人申請案如已將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先行送交指定受理銀行者,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申辦,以網路替代馬路,減少奔波辛苦及人群接觸機會,省時又安全。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更新日期:1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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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促進節能減碳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等多項政策目標,自105年開始推行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政策,車主在換購新車前後6個月內報廢或出口原本的舊車(汽車10年以上、機車4年以上),享有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所提醒民眾,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免優惠原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響應政策,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10年5月28日生效,適用期間再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該條文修正之重點於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並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方能減徵之限制,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民眾如需瞭解相關規定及案件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熱門連結『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 轉 500

更新日期:1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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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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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迅速發展,透過網路購物宅經濟儼然成為消費趨勢,個人透過網路以營利為目的之進、銷貨方式,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近年來個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如購物商城、拍賣平台、臉書直播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未隨貨附統一發票或消費者查無稅籍資料等原因,屢遭民眾檢舉。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繳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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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於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供營業用之3樓層建築物及土地,合計3,000萬元,嗣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筆投資金額3,00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並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剩餘金額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計算並繳納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金額3,000萬元中屬購買土地部分之金額為2,000萬元,依規定該筆購買土地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故甲公司應就該筆土地之購買金額2,000萬元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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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更新日期:2021-07-29 點閱次數: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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