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財政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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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因發生意外往生,遺有1位10歲未成年子女,申報配偶遺產稅時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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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濟發達,金錢往來,多以支票為之,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往往以非即期支票付款而容易疏忽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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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應提供合約、匯款證明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方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理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所約定由本事業支付之報酬,得列報為佣金支出,惟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提示之合約、INVOICE、支付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其中800萬餘元係支付乙公司之佣金,而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國外經銷商,向甲公司進貨並自行銷售,該佣金支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該佣金支出80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時,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5 更新日期:2021-09-13 點閱次數: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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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優質便民措施、提供有感服務,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服務自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稽徵機關擔任單一回復窗口,並提供線上申辦、線上查詢進度、電子郵件通知領取及線上下載等服務,以減少民眾奔波辦理之辛勞,及解決無法確認受理查詢機構是否已全部回復或重複再執行查詢同一被繼承人作業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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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本應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另由新負責人辦理設立登記,為簡化作業,准以辦理變更登記,惟原負責人仍應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款。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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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直接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得何種憑證及相關課稅規定存有諸多疑義,該局將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相關疑義彙整說明如下: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 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至於農民定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銷售其農產品免徵營業稅。
  2. 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入帳憑證,農民開立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只要書立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即可。另營利事業取具農民收據並無金額限制,與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有別。
  3. 營利事業向農民採購農產品與向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不同,前者農民出售其農產品之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所得為0元,免納所得稅;後者係按銷售金額6%歸課銷售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對上述相關課稅規定常混淆不清,乃將相關課稅規定疑義彙整釐清,以利營利事業遵循,並鼓勵營利事業多向農民直接採購農產物,以達照顧農民生計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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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向其購買房地,有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全額價款,是否還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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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此外,依前揭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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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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