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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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訴願程序。

該局表示,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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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籲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1次營業稅款,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業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營業人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高雄行動e點通及三信行動Plus),或利用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多加參考運用。
  該局指出,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忘了如期繳稅,致需額外負擔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只需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向該局申辦即可,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0年第3季查定課徵核定營業稅額繳款書,請記得於繳納期限110年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27 更新日期:2021-09-27 點閱次數: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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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來電詢問,因無力清償債務,致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得款項全數用來清償債務,沒有收到半毛錢,認為沒有所得,為何會收到房地合一稅的補稅單,還被處以罰鍰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也不論有無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需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自行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而強制執行拍賣也是房地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所以仍必須依法申報納稅,只不過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且此種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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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進口樣品,屢屢發生低報樣品價值情事。該關指出,樣品雖為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型態,且經常為未涉及價款支付之無償交易,惟進口樣品縱屬無償交易,其價格仍須按實際價值申報,以符進口申報規範。


    該關進一步表示,近期陸續以風險評估作業篩選出進口人低報樣品價格案件,經按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作業」機制,向進口廠商輔導樣品申報相關規定,協助進口人主動陳報樣品正確單價,以提升其自身法遵程度,並確實配合海關政策,共創徵納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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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一定條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以下簡稱:110年令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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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供民眾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便捷申請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110年7月14日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退稅機制,買受人(即申請人)可於該網站(點選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登打申請資訊,並上傳買受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即可線上提出申請。
    該分局指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財政部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至112年6月14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採線上或紙本申辦,原線上申辦方式須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考量部分買受人無憑證或讀卡機致無法線上申請,爰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只要申請人登錄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買受人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影像檔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即直接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提供更便民線上申辦方式。
    防疫期間為避免群聚風險,可多利用線上申辦,安全又便利,如仍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銷售稅課陳淑美 
電話:(05)5345573轉312 

發布日期:110-09-16 更新日期:1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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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自105年施行至今,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不用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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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避免豬肉製品違法夾藏進口及利於海關X光影像判讀,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台灣,臺北關公告自110年11月1日起,起運地或產地為越南、柬甫寨、寮國、緬甸、菲律賓、東帝汶、印尼、印度、馬來西亞、不丹之空運快遞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以數提單分號貨物併成1袋託運進口,實施日期訂為110年11月1日,主要是考量給業者緩衝調整作業需要。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在此期間仍持續針對自越南進口及查有違規輸入豬肉製品業者申報之空運進口快遞貨物,全面實施人工查驗措施,以防堵豬瘟疫情。
    至中國、香港進口之空運快遞貨物,因進口量相當大,為免以件通關造成通關秩序混亂,關務署正積極研議配套措施,規劃於110年12月啓動第二階段,由指標性業者首行辦理,並逐步擴大實施。
    關務署強調會給予業者足夠的調適期,呼籲業者儘速配合政策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錦宏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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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因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5 更新日期:2021-09-15 點閱次數: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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